回顧我國建筑節能工作的推進歷程,我們深感建筑節能迎來了大發展的春天。建筑節能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確保了建筑節能的發展。從《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6號)2000年10月施行、2006年1月實施修改后的《民用建筑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至即將頒布的《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以及將于今年4月1日施行的新《節約能源法》,我們高興地看到建筑節能的法律框架已基本構建起來,縱覽建筑節能工作的法制化進程,可以使我們更好地推進這一工作。
兩個部令:加強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到2000年末,全國只建成了1.
該部令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嚴寒寒冷地區建筑節能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北方地區逐漸形成了閉合的建筑節能管理模式,節能標準執行情況日益好轉,建筑節能相關產業得到較快發展,建筑室內環境得到較大改善,集中供熱面積大幅度增加,熱費收繳率顯著提高。
隨著建筑節能工作的推進,夏熱冬冷地區也開始開展建筑節能工作,為樓房穿上了“高舒適、低能耗”的外衣,屋頂花園開始出現,窗戶采用雙層真空玻璃,外墻采取節能設計,夏涼冬暖,不僅提高了生活舒適度,還為社會節省了寶貴的能源。
76號部令頒布實施后,隨著建筑節能工作的深入開展,也暴露出部令中一些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情形,如適應范圍較窄,難以滿足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和公共等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節能管理程序不能銜接,一些環節的管理存在空白;建筑節能工作管理體制不夠完善,缺乏整體監管力度,需要引入新的機制;建筑物竣工后的節能性能沒有確認的辦法,難以向購房者告知節能指標并有效約束建設單位違反節能標準的行為。
為此,自2005年開始修改《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擴大了適用范圍。修改稿明確提出了建筑節能定義,強調了建筑節能是一種“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動”;將適用范圍從嚴寒和寒冷地區擴大到全國所有氣候區;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擴大了能耗統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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